ICS03.100.01 A10 备案号:25111-2008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468.1-2008 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管理要求 Business regulations of tyre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Management requirement 2008-09-27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数码防伪 SB/T10468.1-2008 前言 SB/T1046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共有2个部分: ——SB/T10468.1一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管理要求》; —SB/T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 本部分为SB/T10468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营销工作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 合会翻新轮胎及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桂林)、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参加起草单位:轮胎制造商——山东玲珑橡胶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三角集团有 限公司、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四川海 大轮胎有限公司、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昊华南方(桂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 公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按笔划排序).轮胎经销商——广州市扩 大轮胎贸易公司、山西华龙城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集力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陕西富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汇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双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化泰 尔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三门轮胎有限公司、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笔划排序).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尚卫东、王亚明.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I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jz321.net SB/T10468.1-2008 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管理要求 1范围 SB/T10468的本部分规定了轮胎经销企业的术语和定义、经营环境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轮胎和翻新轮胎经营的经销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B/T104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976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468的本部分. 3.1 轮胎tire 用于运输和装卸设备的行走部位,以橡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环形橡胶制品.一般指轿车轮胎、载重 汽车轮胎、农业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工业车辆等各种机动车辆轮胎(不包括航空轮胎、摩托车轮胎). 3.2 翻新轮胎retreat tire 轮胎经一次或多次单位时间内使用后,对其再进行技术加工、修复后,使其仍具备使用价值重新用 于原有类型运输、装卸设备的轮胎. 3.3 废轮胎waste tire 失去了原有使用价值,且不能再作为原有类型运输、装卸设备使用的轮胎. 3.4 轮胎经销企业tire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具备轮胎经销条件和必备手段并取得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包括:轮胎供应商、批发商(含总经销 商)和零售商. 3.4.1 轮胎供应商tire suppliers 为轮胎批发商、零售商提供轮胎资源、建立了完善的轮胎销售及服务体系的法人,一般是指轮胎制 造商. 3.4.2 轮胎批发商tire wholesalers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专业化轮胎营销能力,以轮胎现货批发为主要交易形式,具有与经销范围及规 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有形市场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营销网络,主要从事轮胎分 1 SB/T10468.1-2008 销活动,通过对零售商的管理和规范,实现服务供求双方的经营企业. 3.4.3 轮胎零售商tire retailers 有轮胎营销能力并可进行轮胎交易活动的零售商或个人. 4经营环境要求 4.1选址 4.1.1轮胎经销企业应设在所交易轮胎商品的主要生产地、消费地或集散中心,在同区域的应注意合 理分布. 4.1.2轮胎零售商应设在交通便利之处. 4.2场地与设施 4.2.1轮胎经销企业应根据所交易商品的特性和交易量的需要配备商品展示、交易和满足售后服务的 场地、为交易者提供足够的停车场地. 4.2.2应设有相应的装卸、搬运等设施设备,以满足进货、出货的需求. 4.2.3质检设施 4.2.3.1轮胎供应商应按照所交易轮胎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