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鉴定技术规范 SF/ZJD0104004——2018 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 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of the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in the mental disordered 2018-11-08发布 201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定义. ..1 4总则....... 5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细则4 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6 SF/ZJD0104004—201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 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韩臣柏、张钦廷、管唯、汤涛、王健.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SF/ZJD0104004——2018 精神邮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技术规范.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i或mental disease)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 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具有法律关系上的 发生、变更、终止的能力或资格,具有辨认本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理智、审慎地处理本 人事务的能力. 3.2.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ful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能良好地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完整、正确地作出 意思表示,并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1 SF/ZJD0104004—2018 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出完整、正确的意 思表示,或者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3 无民事行为能力no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 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总则 4.1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律理论和知识为基础,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 经验而制定,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4.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 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及影响程度. 4.3本技术规范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三等级. 4.4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按现行的CCMD或ICD 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能力受损程度,依从辨认能力的损害程度评 定相应等级. 4.5辨认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能否认识此次民事活动的起因、在 民事活动中所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双方各自主张、影响各自主张的主客观因 素、可能的解决方案及方案利弊、可能后果的预见程度,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最终确定解决方 案的能力,是否具有明确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在行动中体现,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讨论、协 商的能力,为事务的处理主动采取合理行动的能力,在民事活动过程中的情绪变化,现实检 验能力,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言行的控制能力. 4.6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4.7本技术规范分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