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JD0203006——2018 微量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race evidence examination 2018-11-08发布 201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Ⅱ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鉴定受理程序 、 5检验鉴定程序. 2 6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4 7送检材料的保存和处置 4 8结果报告程序 5 9检验记录和归档 5 SF/ZJD0203006201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罗仪文、孙其然、张清华、王雅晨.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II SF/ZJD02030062018 微量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微量物证鉴定中的术语和定义、鉴定受理程序、检验鉴定程序、送检材料的流转 程序、送检材料的保存和处置、结果报告程序、检验记录和归档.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微量物证鉴定涉及的全部鉴定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267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GA/T 242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9267和GA/T24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鉴定受理程序 4.1总则 4.1.1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微量物证鉴定的资质. 4.1.2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下称“受理人”). 4.1.3受理人应在委托人提供了介绍信、委托书等委托手续,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前 提下,启动鉴定受理程序. 4.1.4受理人宜按4.2中的要求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按4.3的要求审查送检材料,并按4.4的要 求明确鉴定事项. 4.1.5鉴定机构应按4.5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鉴定委托,接受委托的应按4.6的要求进行登记. 4.2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4.2.1了解案件的发生和发现经过及现场勘查情况;了解案件的鉴定目的、历次鉴定等情况. 4.2.2了解检材和样本的来源以及发现、提取等情况. 4.2.3了解是否需要鉴定人前往现场进行微量物证勘验工作. 4.3审查送检材料 4.3.1检材的审核 按以下要求对检材进行审核: 1 SF/ZJD0203006—2018 a)检查检材的来源、数量、状态及封装情况.如存在异常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 b)检查检材的标识情况,如无标识的,应要求委托方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检材之间的混淆; c)初步判断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d)需要补充检材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 4.3.2样本的审核 按以下要求对样本进行审核: a)检查样本的来源、数量、状态及封装情况.如存在异常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 b)检查样本的标识情况,如无标识的,应要求委托方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样本之间的混淆; c)初步判断样本是否满足比对条件; d)需要补充样本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 4.4明确鉴定要求 4.4.1明确委托方提出的具体鉴定要求. 4.4.2审查委托方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 4.4.3对于委托方所提不科学、不合理和不确切的鉴定要求,应相互沟通,使其提出适当的鉴定要求. 4.5决定是否受理 4.5.1初步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 予受理: a)检材经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样本经初步检查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c)检材/样本的来源不明的; d)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e)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f)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g)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h)《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其他不得受理的情况. 4.5.2决定受理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并明确相关条款,办理送检材料交接手 续. 4.5.3决定不受理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4.5.4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与委托方办理送检材料交接手续并确定审查时限. 接收后经审查决定不受理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送检材料退回委托方,并向其说明原因. 4.5.5委托受理时,如果需对送检材料进行有损检验的,应告知委托方并征得其同意. 4.5.6委托受理时,应与委托方就鉴定后剩余送检材料的处置方式进行确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