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防护口罩》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防护PM2.5对人体影响,规范国内口罩产品质量和市场秩 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提出,中国纺织品 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归口管理,制定了TAJ1001-2015《PM2.5 防护口罩》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为做好本标准的实施,加强 对执行本标准生产企业产品检测和认证标识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本标准是由具有制定团体标准资质的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通过 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的为防护口罩生产企业提 供标准规则、检测指南,供行业共同使用的文件.该标准归口管理为中国 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 第三条本标准是发挥行业协会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提高防 护口罩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及其安 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鼓励行业企业自愿选择和执行本标准,并为做好本 标准的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第四条防护口罩生产企业自愿选择和执行本标准的,可向中国纺织品商 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申请企业 应提供防护口罩(样品),送经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 会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本标准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经检测符合本标准的防护口罩(样品),由检验机构向防护口罩生 产企业出具书面检测合格报告,并报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 品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通过授权使用 “PM2.5防护口罩标识”(附件),对符合本标准的口罩进行确认.防护口 罩生产企业在取得防护口罩(样品)符合本标准的书面检测合格报告后, 可以向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使用“PM2.5防护口罩标识”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符合本标准的防护口罩,在出厂销售时必须在产品包装和每只口 罩上印制、粘贴“PM2.5防护口罩标识”.该标识包含带有生产企业名称和 编号信息的二维码,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授权 企业自行印制,有效期一年,逾期失效,需重新申请授权. 第八条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可向取得“PM2.5 防护口罩标识”使用资格的口罩生产企业收取授权费.授权费必须专项用 于本标准和“PM2.5防护口罩标识”的宣传推广及打假维权活动,不得挪 用、占用、借用. 第九条口罩生产企业只能在取得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述书面检测合格报 告的样品型号上使用“PM2.5防护口罩标识”,并记录该标识的印制、使用 情况,不得乱用、出借、出售,否则将取消使用该标识的授权. 第十条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刊 物和大众媒体上定期公布取得“PM2.5防护口罩标识”使用资格的防护口 罩品牌、型号清单和生产企业名单,供社会各界查询. 第十一条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应委托具备资质 的检测机构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定期对取得“PM2.5防护口罩标 识”使用资格的口罩产品进行监督和抽检.经抽检连续三批次不符合本标 2 准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在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 会官方网站、刊物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负 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