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92-2013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Lighting Products for Street Lighting Tunnel Lighting 2013年11月1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31-465392-2010 主要变化如下: 1.CQC3127-2013替代CQC3127-2010 GB17625.1-2013替代GB17625.1-2003; 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中增加《额定寿命承诺书》,并在产品描述中提供相应模板; 3.修订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增加早期失效、适用工作电压和适应环境温度的检验要求,删除 电磁兼容抗扰度和10000h光通维持率的检验要求; 4.增加对具有调光功能的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的节能认证特殊要求; 5.修订认证的检验时限,由原来的三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并对应调整认证证书的发放; 6.减少获证产品监督抽样数量,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明确证书到期后的复审要求; 8.调整了样品描述、关键零部件清单.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郑雪生、陈松. 本规则的历年修订情况如下: 2010年12月28日发布CQC31-465392-2010 ac cac CQC31-465392-2013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AC220V、频率50Hz交流供电的用于次干道和支路的LED道路照明产品以及 LED隧道照明产品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5-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GB17625.1-201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595-200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3127-2013《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1个型号为1个认证单元.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 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Q 进行一致性核查.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 c)工厂检查调查表(同类产品未获证时); 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LED道 路/隧道照明产品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392.01-2013); e)额定寿命承诺书(见CQC31-465392.01-2013); f)品牌使用声明; g)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第1页共7页 cac CQC31-465392-2013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h)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申请); j)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同类产品获证).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 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送样2台,1台进行光、电、色等检验项目的测试,1台进 行适用工作电压和适用环境温度项目的测试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