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39.040.10 分类号:Y11 备案号:60680-2017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5175.1-2017 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Wear environmental test methods for watch casings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2017-11-07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5175.1-2017 前言 QB/T5175《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方法》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化妆品试验; ——第3部分:光照试验: —第4部分:人工汗试验. 本部分为QB/T517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60)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泰坦时钟表科技有限公司、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罗西 尼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恒丽电子有限公司、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诺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朗星科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岩民、何光先、鲍贤勇、刘丹、郭新刚、宋鹏涛、邵跃明、蓝丽萍、李育忠、 张克来、杜海荣、兰付胜、史方宗、王远明.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I QB/T5175.1-2017 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的实验室环境条件、试验条件允差、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准 备、试验中断的处理、试验后的数据、试验报告、结果分析等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手表外观件的佩戴环境试验. 2通用要求 2.1实验室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实验室环境条件下进行: a)温度:18℃~25℃; b)相对湿度(RH):≤70%; c)大气压力:试验场所气压. 2.2试验条件允差 2.2.1概述 允差用“±X”表示.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条件的允差不应超出2.2.2~2.2.5的规定. 2.2.2温度 2.2.2.1实验室应保持样本所处环境温度的均匀性.一般检验项目试验环境温度在标准规定的温度范 围内,温度波动不超过2℃.温度试验项目不应超过规定温度的士1℃. 2.2.2.2当试验温度的规定值大于100℃时,其允差为±5℃. 2.2.3压力 规定值的±5%. 2.2.4相对湿度 规定值的±5%. 2.2.5时间 除有特殊要求外,对于试验持续时间大于8h的试验,试验持续时间和检测(监测)数据采集间隔 时间与规定值之差不超过5min;对于试验持续时间不大于8h的试验,该差值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 2.3试验仪器设备 2.3.1环境适应能力 应确保试验仪器设备在所处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2.3.2校准 实验室使用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除本部分各部分另有规定外,试验仪器 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被测参数的允差之比应小于或等于1/3. 2.4试验准备 2.4.1试验条件检查 试验前应检查试验条件,并记录,确保试验条件均在规定范围内. 2.4.2样本检查 试验前应检查样本,并记录样本状态,确保样本符合相关试验要求. 1 QB/T5175.1-2017 2.5试验中断的处理 2.5.1概述 除本部分各部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中断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2.5.2允差内中断 若试验中断期间,试验条件仍保持在允差范围内(例如不影响试验箱温度的断电)时,不构成一次 中断,则不需要修改试验持续时间. 2.5.3超允差中断 2.5.3.1试验中出现超允差中断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a)欠试验中断.当试验条件低于允差下限时,应从低于试验条件的点重新达到规定的试验条件(除 本部分各部分另有规定外),恢复试验直至结束; b)过试验中断.当试验条件高于允差上限时,应停止试验,用新试件重新试验. 2.5.3.2若在人工汗等试验中出现超允差中断时,应按本部分中相应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处理. 2.6试验后的数据 每次试验完成后,应按规范检验样本,并将其与试验前的性能数据做比较.试验后的数据记录中应 包括下列信息: a)样本的标识; b)试验仪器设备的标识; c)实际试验顺序; d)对试验大纲的偏离及其说明; e)所要监控的性能参数数据(适用时,含目视检查结果和照片); f)试验期间定期记录的实验室环境条件; g)本部分各部分或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数据; h)试验中断的记录及其处理结果; i)初步的试验失效分析(适用时); j)确认试验数据有效的人员签名及日期. 2.7试验报告 2.7.1试验报告至少应给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试验对象; b)所使用的标准(包括标准名称和出版年号); c)所使用的方法(如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