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01 A1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Basic public services for post-disaster transitional resettlement area- Part 1:General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8221.1-2011 前言 GB/T28221《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分为6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环境; 第3部分:安全; —一第4部分:商业; ——第5部分:文化体育; 一第6部分:帮扶救助, 本部分为GB/T28221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川大科鸿新 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柳成洋、曾毅、曹俐莉、李涵、林希、黎燕、唐艳红、王世川、祝燕、李巧、胡昌川、 王波、原静、任雁、淳坦. GB/T28221.1-2011 引言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为了减少灾害带来的不良后果,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开展灾后过渡 性安置工作.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是灾后居民生活的集中区,制定GB/T28221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 支撑和保障作用,合理构建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满足灾后过渡性安 置区居住人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本标准主要针对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灾后过渡性安置区. GB/T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GB/T28221的本部分规定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服 务体系、管理委员会、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本部分适用于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安置区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他规模 较小、存续时间较短的安置区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post-disaster transitional resettlement area 在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时,因房屋毁损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原居住人员进行搬迁、 疏散,而重新集中安置的过渡性临时生活居住区. 2.2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basic public service of post-disaster transitional resettlement area 为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环境、安全、商业、文化体育、帮扶救助等服务. 2.3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mittee of post-disaster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统筹、组织、协调灾后过渡性安置区日常管理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覆盖全面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应以人为本,考虑全体居住人员生活的基本需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 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门类较为健全的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3.2科学规划、尽快实施 安置区应对全体居住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 实施计划,尽快实施,优先提供环境、安全等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服务. 3.3政府主导、全员参与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应充分调动居住人员的积极性,倡导 志愿服务或以工代贩. GB/T28221.1-2011 4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4.1内容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可包括: a)环境服务; b)安全服务; c)卫生服务; d)商业服务; e)文化体育服务; )帮扶教助服务; g)残障人员康复服务等. 4.2提供方式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可包括: a)政府提供; b)社会捐赠; c)集体提供; d)志愿服务. 5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 5.1基本要求 安置区形成后,应及时建立管理委员会,统筹、组织、协调安置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安置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宜由政府工作人员、居住人员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 管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管委会可下设若干个工作部门,负责其体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实施和提供. 5.2职责 管委会应有以下职责: a)建立健全管委会组织体系; b)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置区公共服务提供计划; )及时采集安置区内居住人员及单位等方面的信息,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