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CCS A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0991-2021 微量物证的提取、包装方法 Collecting and packaging methods for trace evidence 2021-11-26发布 2022-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099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司法 鉴定中心、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山西省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 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公安厅删事技术总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删事科学技术研究管 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军、郭洪玲、权养科、李胜林、刘卫国、张红旗、郝媛、杨月飞、郭继森、 谢文林、张吉林、李宏森、刘明辉、梁颖、裴茂清、陈承现、李鑫、姜华、魏垂策、李云志、张大雷、梅宏成、 王萍、李娟、刘慧娟、任莉、吴明健.
GB/T 40991-2021 微量物证的提取、包装方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纤维、玻璃、油脂、金属、泥土、爆炸残留物、易燃液体残留物、射击残留物、涂料、橡胶 和塑料等微量物证的提取和包装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微量物证的提取和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A/T242法庭科学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A/T24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试剂和材料 4.1试剂 试剂包括: a)乙醚(CHO.分析纯); b)正已烷(CH分析纯); c)丙酮(C,HO,分析纯); d)去离子水, 4.2材料 材料包括: a)微量物证提取专用胶带; b)射击残留物专用取样台及专用样品盒: c)扫描电子显微镜样品台及导电胶带; d)金刚石刀; e)载玻片; f)透明胶带; g)磁铁; h)硬质盒; 吸管(玻璃吸管); j)玻璃试管或玻璃样品瓶;
GB/T 40991-2021 k)密闭金属容器; 1)塑料或纸质物证袋; m)白纸和硫酸纸; n)梳子; o)金属镊子和非金属镊子; p)剪刀; q)手术刀及刀片; r)分离针; s)金属勺: t)脱脂棉、脱脂棉球或滤纸; u)毛刷; v)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w)一次性手套. 5设备 设备包括: a)静电吸附器; b)定位仪; c)相机; d)显微镜; e)吸集器. 6通用要求 6.1检材提取前,应使用相机拍照固定. 6.2不同部位提取的检材应分别包装,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6.3提取不同种类或不同部位的检材时,应更换提取工具或对提取工具进行清洁,必要时更换一次性 手套, 6.4应及时提取各类微量物证,避免物证丢失或性质改变. 6.5在爆炸、枪击、交通事故等案件中,若涉及送医抢教伤员的衣物检材,应及时提取,以免抢教过程中 丢失, 6.6各类检材提取量应充足,能够满足检验需求. 6.7包装物上应标注案件名称、提取部位、提取时间、提取地点以及提取人姓名,必要时应加注其他所 需信息. 6.8物证在提取后的移交和保存过程中,应确保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有效、可溯,每一次交接都应有记 录,并由交接人签字. 7纤维物证 7.1纤维物证提取 7.1.1对于肉眼可见、易提取的纤维检材,可用银子直接提取. 7.1.2对于附着在承载客体上短小细微不易用银子夹取的纤维检材,可用微量物证提取专用胶带 2
GB/T 40991-2021 提取. 7.1.3对于散落在较大面积上的纤维检材,可用吸集器提取. 7.1.4对于附着在衣兜、包裹等内表面的纤维检材,可在大小适中的干净白纸上,将衣兜、包裹等内外 翻转并轻轻抖动、拍打后收集提取. 7.1.5对于大块织物检材,可用剪刀在不同外观状态、额色处剪取适量纤维进行提取. 7.1.6对于散落在平整物体表面且散落面积较大、不宜用以上方法提取的纤维检材,可使用静电吸附 器进行提取, 7.1.7不能用上述方法进行提取的纤维检材,可连同承载客体一并提取. 7.2纤维物证包装 7.2.1提取到的纤维检材,可用大小适宜的物证袋直接封装,或用试管或样品瓶封装:如纤维检材量很 少(单根纤维除外),使用硫酸纸包好后,用物证袋封装. 7.2.2单根纤维检材,用两片载玻片将其夹在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