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_RR_CNG_0288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1.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说明 编号 JJF1015-1990 名称 (中文)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英文) 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赵若江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杨增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替代规程号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型式批准和样机试 验,适用于进口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同时也供定型后的 计量器具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性试验时采用. 主要技术 1计量器具的读出部分应满足以下要求: 要求 2计量器具的外观不应有机械损伤,操作旋钮应轻便灵活,开关应跳 步清晰、定位准确. 3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不同产品可以增 加或减少某些技术指标): 4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条件及其在此环境条件下各项指标 的适应性. 5其他技术要求,如安全性能、安装要求、附件要求等,也对计量器 具影响较大.因此,应对这些项目提出相应要求,以体现技术指标的 完整性. 是否分级 否 检定周期(年) 附录数目 7 出版单位 中国计量出版社 检定用标准物质 相关技术文件 备注 2.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摘要 总 则 1目的 本规范提出了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计量技术要求,提供 了定型鉴定的通用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技术鉴定机构进 行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提供技术依据,以利于制造和进口的计量器具满足计量法制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适用于进口计量器具 的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同时也供定型后的计量器具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性试验时采用. 3依据的法规 本规范的制定依据了计量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有关 计量法律、法规和办法,采用了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参照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的有关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名词术语 4名词术语 4.1计量器具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 准、工作计量器具以及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4.2定型鉴定 是指技术鉴定机构对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计量性 能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全面审查和考核包括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对一台 或多台计量器具样机进行的全性能试验. 4.3型式批准 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所作 出的符合计量法制和计量技术要求的决定,其决定是根据有关计量法规和定型鉴定结果而作 出的. 4.4定型 是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统称. 4.5样机试验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属于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 品所进行的审查、试验和确认. 4.6标准条件 为性能试验或保证计量结果能有效的相互比对面规定的计量仪器的使用条件. 4.7额定操作条件 给出被计量的量和影响量的范围以及其他重要要求的使用条件,以使计量仪器的计量特 性处于规定的极限内, 4.8极限条件 计量仪器在额定操作条件下工作时,其计量特性没有损坏、没有降低所能承受的极端条 件. 三办理定型或样机试验的程序 5申请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的程序(其程序框图见附录1) 5.1申请单位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附录2. 5.2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起15日之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属于全国 范围内首次生产的新产品,委托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鉴定机构做定型鉴定:属于 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申请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委托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
技术鉴定机构做样机试验. 5.3技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申请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提交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5.4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5.5定型鉴定合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向委托鉴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送定型 鉴定结果通知书(其格式见附录3)、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其格式见附录4)和定型鉴定 大纲:样机实验合格的,由技术鉴定机构向委托试验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送样机 试验结果通知书. 5.6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报告结果和有关的计量法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 后,属定型鉴定的,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标 志的样式和编号说明见附录5):属样机试验的,颁发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5.7经型式批准后,需申请全国通用型式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型式批准 证书影印件、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定型鉴定大纲以及计量器具外形 照片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在全国予以公布. 6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程序(其程序框图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