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根据《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 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相关法规和优化营 商环境等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尚 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但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工业遗存或 者区人民政府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 人旧(故)居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分类管理、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 提下开放利用,通过使用功能优化满足现代使用需求、促进历史 文化保护传承.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建筑 保护图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历史价值、风貌特色,包括历史文化、科 学技术、建筑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等; (二)历史建筑类型,包括合院式建筑、近现代公共建筑、 工业遗产、居住小区和其他建筑; -1一
(三)历史建筑本体和保护范围; (四)历史建筑有价值部位、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建议; (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信息.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申请保护图则. 第五条根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干预程度的不同,历史建筑的 保护利用措施包括日常保养、维护修,以及确因公共利益需要 或者不具备维护修条件而实施的原址复建、迁移和拆除. 第二章日常保养 第六条日常保养是指日常的、周期性的、不改变历史建筑 现存结构形式或者有价值部位,以化解外力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损伤为目标的行为. 日常保养主要包括保持建筑清洁卫生,防渗、防潮、防蛀、 防漏,依据修技术标准更换门窗等影响生活及使用的破损构 件,简易修整补配和支顶加固,维护防灾设施等.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日常保养.不得在建 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 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日常保养不需要行政审批. 第三章维护修 第八条维护修是指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对历史建筑主要 立面和有价值部位的受损部分进行加固和修补,在最大限度保留 历史真实信息的前提下,适度满足现代使用功能需求的行为. -2-
第九条维护修鳝时,应当按照原基底四角坐标、原建筑高 度、原结构形式、原立面形制保护历史建筑的主要立面和有价值 部位.确因合理利用需求,在维护修过程中分隔、联通、转换 内部或者外部空间的,应当在保护和尊重上述元素的基础上适度 更新. 维护修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维护修部分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依据历 史原貌开展维护修,加固和补配部分应当可识别; (二)更新部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允许使用新材料、新 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 (三)历史建筑群或者合院式历史建筑应当保护有价值的历 史格局; (四)在历史建筑立面上添加户外牌匾,景观照明,改建或 者增设卫生、给排水、电梯等设施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风貌协 调,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 (五)在历史建筑屋顶上添加大型设备及其他附属构筑物 的,应当进行第五立面和视线分析.如与历史建筑风貌冲突的, 应当安装在建筑内部. 第十条实施维护修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 护图则和修技术标准编制维护修保护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 括: (一)历史沿革和价值评估; -3-
(二)建筑本体的测绘文件和安全鉴定文件; (三)有价值部位和建筑主要立面的位置、保存状况及其维 护修措施; (四)更新部分及添加设施的体量、风格以及与维护修部 分的协调性分析; (五)经济技术指标表,应当至少包括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使用功能;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历史建筑保护 设计方案前,应当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主要 论证有价值部位和建筑主要立面的保留情况、维护修措施的合 理性与可行性等,形成研究决策结论. 保护设计方案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建筑外轮廊、 院落布局或者建筑主体结构的,可推出简化审批措施,提高行政 效率.如有改变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研究决策结论办理历史 建筑相关行政许可,并按有关政策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为简化程 序可以合并办理. 第四章原址复建 第十二条原址复建是指不具备维护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 损毁危险的,为保证安全,拆除历史建筑并在原位置进行恢复性 修建的行为. -4-
第十三条原址复建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基底四角坐标、原建 筑高度、原结构形式、原立面形制.确因合理利用需求,在原址 复建过程中分隔、联通、转换内部或者外部空间的,应当在保留 上述元素的基础上适度更新. 原址复建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复建部分应当最大程度地传承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