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建法规口袋书.pdf

一建,专利法,动产抵押,劳动 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处罚法,审计法,居住权,山安全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抵押合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招标投标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标准化法,民法典,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统计法,自治州,行政,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规划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预算法,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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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2一25分) 知识点1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0一1分) 法律体系 又称法的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宪法及相关法 根本大法 2.民法商法 平等主体 《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民一民) 商事活动 《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 (官一民) 行政监督 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城乡 法律部门 规划法》 (七大法 4.经济法 国家在协调、干预的经 《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律部门) 济关系 《预算法》《审计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 5.社会法 社会福利 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 合同法》 6.刑法 犯罪 《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知识点2法的形式(1-2分)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举例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律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建筑法》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 省人大及常委会 **(地)**条例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州、自治县 例》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规定、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 《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 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 定》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 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冲突 谁制定谁裁决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不同一机关 委员会裁决 制定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知识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分) 物权的设立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自登记时设立 自占用或交付时设立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 舶、航空器)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不动产需登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 【物权的设立(不动产)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知识点4物权种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4分) 权 对自己的物权利。

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权能)四项权能 土地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VS2.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权(公家的) 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宅基地) 含义 享有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的权利,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 取得方式 出让(卖)或划拨(送) 使用权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 (私人的) 且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免费续期):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 含义 享有①占有②使用的权利,存在于集体土地上 3.居住权 居住权 概念 他人的住宅享有①占有②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形式 用益物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 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时设立。

①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变动 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4.地役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 地役权 形式 用益物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私人 合同当事人 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的) 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 三人 变动 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

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二)担保物权 人的担保 保证 抵押 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物的担保 质权 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转移占有 留置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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