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第七三二三厂 承包人(全称)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自有。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期限十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至18个自然月止。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至18个自然月止。
(其中:峻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县备进场条件之日起,18个自然月。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 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 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 设计、采购、施工(含峻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 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 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 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峻工试验、峻 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 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 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 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 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 4
(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 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 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 件,及峻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峻 工试验等作业。
1.1.20峻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 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峻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 峻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峻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 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