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老旧厂房转型升级、功能优化和提质增效,落 实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实施工作,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关 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1)10号)、《关 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京规自发【2021】139 号)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为统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实现存 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
坚持优先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 能短板,提升环境品质和城市风貌。
坚持推动产业升级,鼓励利 用老旧厂房发展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等高精尖产业,创建新型服 务消费载体。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老 旧厂房的更新改造。
本细则所称老旧厂房包括老旧工业厂房、仓 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简易低 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利用老旧厂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租赁型 职工集体宿舍项目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单独制定适合自 -1
身区域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作机制】强调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 用,强化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后的产业业态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职能,注重实效、多 方合力,形成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进,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职能 部门全力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参与的老旧厂房 更新改造工作机制。
第四条【工作流程】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流程分为前期 工作、手续办理、后期监管等三个阶段。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工作步骤】老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更 新改造项目”)前期研究分为项目申报、列入计划、实施方案编 制、联合审查、签订协议等五个步骤。
第六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 理有关规定,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入库。
项目入库后,实 施主体应当就项目更新改造完善材料,包括无手续建筑物情况、 产业业态、用地及建筑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效益(含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等)、经营方式等内容,报送至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 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列入计划】各区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 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 -2-
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上位规 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判断项目产业业态、用 地及建筑规模需求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可以听取项目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意 见。
涉及在京中央单位或部队的更新改造项目,还应当相应征求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军事设施建设局的意见。
符合相关要求并 确定实施主体、功能业态、规划指标、供地方式、监管要求的项 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
涉及未登记建筑和过渡期政策的项目, 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前还应明确未登记建筑处置的有关意见和产 业业态符合过渡期政策的有关意见。
第八条【实施主体】单独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的更新改 造项目,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可作为实施主体,由原产权单 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如产权关系 复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部 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 主同意后,可依法授权委托确定实施主体。
市属国有企业更新改 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市国资委确定,区属国有企业更新改造项目 的实施主体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单元范围内 城市更新活动的需要,所确定的实施单元统筹主体也可以作为实 施主体。
第九条【功能业态】功能业态分为产业业态和配套功能两 部分。
五环路以内的更新改造项目可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补齐 一3一
城市功能短板,引入符合要求的产业创新项目;五环路以外其他 区域更新改造项目原则上用于发展高端制造业。
具体产业业态应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规 划和企业需求确定;配套功能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确定,并听取责任规划师意见。
第十条【规划指标】规划指标包含用地规模、建筑规模、 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内容,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进行确定。
更新改造项目用地内涉及规划市政、道路、绿地等用地的, 应按规划予以腾退。
为解决安全、环保、便利等问题,或根据产业升级以及完善 区域配套需求,更新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建配套服务设 施。
配建配套服务设施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更新改造后地上总建 筑规模的15%,具体功能可包含行政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