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 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 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 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 登价格; (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来购活动,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来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 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 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 -1-
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 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 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 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 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 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 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来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 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2-
(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报价上限。
第八条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 件,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 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 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 少于三家供应商。
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 审报告。
(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 应商及成交价格。
第九条采购人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公示 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 术要求、价格构成; -3-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第十条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来购人应当终 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不采用询价采 购方式,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期限内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 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体要求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为保证原有来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二条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来购人不得向利益 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 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的材料 设备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 求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对多个供应商的 -4-
报价进行比对,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 制参考。
第十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需要收集整理 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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