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00 CCS C 75 DB11 北 東京市地 方 标准 DB11/T2191-2023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山洪和地质灾害 Specification for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 hidden dangers in flood control-Mountain torrents and geological disasters 2023-1225发布 2024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2191-2023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2 5防汛隐患排查.
2 6防汛隐患监测. 7防汛隐患治理. 6 8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 附录A(资料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记录表 8 附录B(资料性)遥感解译点信息表. 10 附录C(资料性)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报告(提纲) 11 附录D(资料性)防汛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12 附录E(资料性)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上报记录表 13 参考文献.. 14
DB11/T 219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 地质研究所、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职业 病防治研究院、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坤、胡兰、陈昌彦、张长敏、张琦伟、张浩、陈新华、高维兵、李刚锋、李 峰、张强、杨良权、王洪超、胡晓静、许红林、张建坤、顺杰、刘端阳、张立梁、赵宏萌、王建丰、汪 建成、穆宇峰、杨祁、桂德春、刘英君、赵忠鑫、宋健.
DB11/T 2191-2023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山洪和地质灾害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防汛隐患监测、防汛 隐患治理、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8509滑坡防治设计规范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DZ/T0261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 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60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3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675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 SL762山洪灾害预警设备技术条件 SL767山洪灾害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SL/T778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11/T152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技术规范 DB11/T1677地质灾害监测技术规范 DB11/T2043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站点运行规程 DB11/T2044突发性地质灾害排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洪灾害flash flod disasters 山丘区由于降水引发的溪河洪水及其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来源:SL762-2018,2.0.1] 3.2 地质灾害geologicalhazard
DB11/T 2191-2023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 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和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来源:DB11/T1524-2018,3.1] 4基本要求 4.1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a)制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计划: b)建立或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山洪流域台账和地质灾害隐患台账,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c)根据排查结果编制年度监测和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d)治理工作结束后进行评估、验收与复查.
4.2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汛前开展防汛隐患排查,并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若不能及时 治理,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度汛措施.
4.3隐患排查宜以专业队伍为主体,以流域沟道或行政区域为单元开展.
4.4隐患排查宜采用资料搜集、遥感调查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必要时可选用无人机航拍、 勘探、测试和试验等方法,实施勘探和原位测试不应影响地质灾害体稳定性.
4.5隐患排查应以现有山洪流域台账和地质灾害隐患台账为排查重点.
4.6山洪灾害隐患排查应按照SL767执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执行按照DB11/T2044执行.
4.7防汛隐患监测、隐患治理工作应根据隐患实际情况有序开展.
4.8隐患监测应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监测工具和通讯设备.
4.9监测信息应建立全流域或区域共享机制,各类监测信息收集报送渠道应保持畅通.
4.10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发现成灾前兆,可临时封闭相关区域、管制社会交 通并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待隐惠消除或确保安全后,方可解除封闭、开放社会交通.
4.11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防汛隐患排查 5.1防汛隐患排查内容 5.1.1山洪灾害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a)跨沟道路或桥涵、塘堰坝,应排查其位置、类型、承洪能力、过水面积、阻水情况以及现有防 治措施的有效性: b)沟道和滩地人类活动占地,应排查沟道和滩地的两侧施工、厂房、建筑、道路等占地面积、阻 水面积等情况: c)其他隐患要素,应根据流域沟道特征及处于沟道束窄、急弯、低洼地等保护对象情况.
5.1.2泥石流灾害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a)核查影响泥石流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条件、水土流失、人类工 程活动等: b)核查流域内泥石流松散物源量的变化情况,包括流域内新增滑坡、崩塌和人工弃渣(建筑垃圾、 生活垃圾等)等数量、规模、稳定性及分布情况,估算物源量变化: c)核查新近泥石流发生情况,包括泥石流发生的次数、时间、规模、危害和灾情等: d核查泥石流的流域内部和沟口等危险区及威胁对象的变化情况: e)核查泥石流的沟床堵塞程度、堵塞体分布和类型等特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