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3.160 P 55 DB41 河南省地方标 准 DB41/T 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2016-09-07发布 2016-12-06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297-2016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5质量监督注册 3 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 7项目划分的确认 8质量评定 9监督检查. 6 10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1核备核定, 9 12质量问题处理, 13 13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格式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回执格式.
2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质量体系检查表.
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 6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 31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 32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 33 附录I(规范性附录)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 34 附录J(规范性附录)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35 附录K(规范性附录)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 36 附录L(规范性附录)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 附录M(规范性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 41
DB41/T 1297-2016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栋、孙觅博、蔡玉靖、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高翔、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雷振华、杨东英、苏航、 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孟春丽、 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
II
DB41/T 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监督注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及计划、项目划分的确认、质量评定、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核备核定、质量问题处理、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8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309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SL631~SL639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SL703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DL/T516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水利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水利行业和省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3.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供 应商)等参建单位.
3. 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DB41/T 1297-2016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 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水利工程 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3. 4 质量行为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5 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 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水利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活动.
3. 6 监督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 工程实体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检测活动.
4基本规定 4.1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法人(现场管理 机构)负责、监理(监造)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保证的 质量管理体制.
4.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由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4.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a)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b)国家、水利和省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c)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
4.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具有相关工程专业学历,且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经历(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硕 士、博士1年以上)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b)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c)熟悉国家、水利和省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4.6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限从完成质量监督注册之日起,到通过峻工验收之日止.
4.7大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宜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水利工程应明确质量监督人员.
4.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 质量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
4.9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