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80 R 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17-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2018-04-04发布 2018-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22.17-2018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评定内容. 4.1基础管理要求. 4.2场所环境.. 4.3生产设备设施.. 3 4.4特种设备.. 4.5用电... 5 4.6消防.. 4.7危险化学品... 5 4.8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4.9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 4.10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5评定细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2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8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1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4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7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0 附录1(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4 附录J(资料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7 附录K(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9
DB11/T 1322.17-2018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一第3部分:加油站: ...... 一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1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宇梁、洪瑞斌、陈英、季学伟、吴爱枝、张慧、郝靖、谢昱姝、张维、张鑫.
II
DB11/T 1322.17-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83.1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674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557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T/T155汽车举升机 JT/T324汽车喷烤漆房 DB11/T947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DB11/T1038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使用综合评价规则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GB/T16739.1、GB/T1673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11/T 1322.17-2018 机动车维修企业enterprise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以维持或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生产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 及保养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
4评定内容 4.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4.2场所环境 4.2.1厂区 4.2.1.1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客户接待区和生产厂房,并应符合GB/T 16739.1和GB/T16739.2的规定.
4.2.1.2厂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若场地条件不允许,应设专人指挥车辆出入.
4.2.1.3厂区应设置应急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证通道畅通.
4.2.2厂房及作业场地 4.2.2.1厂房不应设置在高压输(配)电线路下(旁).
4.2.2.2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场地应隔离布置.
4.2.2.3应按维修工种分区、分开布置.
4.2.2.4应实行定置管理,各工位器具、科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 出或锐边物品.
4.2.2.5作业区域地面应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地面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当班产生的废积 油、工业垃圾,如无法及时处理,应暂存在指定地点,且应在下班前转运至规定位置或清除.
4.2.2.6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层数、面积、安全出口、疏散门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的规定.
4.2.2.7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应使用易燃建筑材 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应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厂房周围5m内不应 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
应远离火源, 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4.2.3配件库 4.2.3.1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定置区域线清晰.
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
4.2.3.2物品存放平稳,便于移动,不超高垛放.
4.2.3.3需要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头以及 排烟口.
4.2.3.4涂料(油漆)、溶剂(稀释剂)、油料、清洗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
4.2.4建筑物防富 企业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每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安全检测证书.
4.2.5安全标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