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222-2023 复合蛋白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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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60.20 QB CCS X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222-2023 代替QB/T4222-2011 复合蛋白饮料 Mixedproteinbeverage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 422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4222-2011《复合蛋白饮料》,与QB/T4222-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原辅料要求(见4.1,2011年版的4.1): b)更改了感官要求(见4.2,2011年版的4.2): c)更改了理化指标(见4.3,2011年版的4.3); (1) e)更改了食品安全要求(见4.4,2011年版的4.5): f)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2011年版的第5章): g)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11年版的第6章): h)更改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见第7章,2011年版的第7章).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永兰、陆明、陈波、邹宗风、龚雪梅、李乐朋、张莉莉、乐振窍.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QB/T4222-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B/T4222-2023 复合蛋白饮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原辅料、感官、理化、食品安全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 定了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复合蛋白饮料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复合蛋白饮料mixed protein beverage 以乳等含动物蛋白的可食用原料和(或)其制品,以及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种仁和 (或)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

3. 2 浓型复合蛋白饮料thickmixed protein beverage 蛋白质含量2.0g/100g及以上的复合蛋白饮料(3.1).

3. 3 特浓型复合蛋白饮料extra thickmixed proteinbeverage 蛋白质含量3.5g/100g及以上的复合蛋白饮料(3.1).

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1.2不应使用革皮水解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水解动物蛋白作为原辅料.

QB/T 4222-2023 4.1.3来源于声称的原料的蛋白质贡献率之和应大于50%,来源于其他原辅料的蛋白质贡献率不应大 于任何一种声称的原料的蛋白质贡献率.

注:产品声称指名称中出现或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进行了特别强调.

4.1.4蛋白质贡献率通过进货台账、配料方案以及日常在线投料进行生产管理.

蛋白质贡献率按公式 (1)计算: X=(w×m)/m×100% (1) 式中: X 蛋白质贡献率: M 声称的原料的蛋白质质量分数,以百分数(%)表示; m1 声称的原料的添加量,单位为克(g): m2 产品的蛋白质含量,单位为克(g).

其中w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

4.1.5菌种应为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允许使用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均匀乳白色、乳黄色或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或带有添加辅料的相应色泽 滋味和气味 呈特有的乳香滋味和气味或具有与加入原辅料相符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唤:其中发酵 产品还应具有特有的发酵芳香进味和气味 状态 呈均匀细腻的乳油渡或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明显分层,可有少量沉淀及轻微脂肪上浮:带谷粒、 果粒等贩粒的产品可有相应的粒状物沉淀 杂质 无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因形物/(g/100g) > 6.0 蛋白质/(g/100g) 1.0 (2.0°、3.5) 苯甲酸/(gkg) 0.03 不适用于低糖和无糖复合蛋白饮料.

适用于浓型复合蛋白饮料.

“适用于特浓型复合蛋白饮料.

“仅适用于采用发酵工艺制成的产品.

系指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苯甲酸,原辅料中带入的苯甲酸应按GB2760执行.

4.4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7101的规定.

QB/T 4222-2023 5试验方法 5.1感官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 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

5.2总固形物 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检验.

5.3蛋白质 按GB5009.5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计算时蛋自质的换算系数为6.25.

5.4苯甲酸 按GB5009.28的方法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和抽样 6.1.1由生产企整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 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1.2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0个最小独立包装: 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的检 验及留样, 6.2出厂检验 6.21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按本文件进行检验,符合要求方可出 6.2.2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总周形物和蛋白质进行检验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 商业无菌的要求, 按GB4789.26的方法检验,其他产品应对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活菌型产品)和大肠 菌群进行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42~4.4提定的全部项目.

6.3.2一般情况下,每年应对产品进行 一次型式检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超过半年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时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6.4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

6.4.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应复检.

6.4.3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 复检结果为准.

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6.4.4检验结果中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文件时,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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