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B 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67-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7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67:Agricultural machinery cooperatives 2019-09-26发布 2020-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322.672019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3.2场所环境. 3.3生产设备设施. 3.4特种设备.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6用电. 3.7消防... 5 3.8危险化学品.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6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评定细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等级评定细则 29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3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8 附录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1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4 附录1(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1 附录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3 附录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评定细则 64 附录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评定细则 65
DB11/T 1322.672019 前言 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一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一第67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 ...... 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6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旺、孙贵芹、安红艳、杨帆、杨立国、张京开、盛顺、谢杰、王立成、姚卫 华、谢昱姝、胡浩、苗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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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67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7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合作社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395.7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2场所环境 3.2.1建筑物 3.2.1.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1.2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和休息室.
3.2.2场区环境 3.2.2.1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2大门出入口及危险地段应设有5km/h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室外反光镜.
3.2.2.3院内道路在弯道处,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2.2.4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应不小于5m,并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3.2.2.5照明布置应合理,且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并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3.2.2.6农机具应定置摆放,主干道无占道现象.
3.2.2.7机动车停放应设置停车标识线,且在标识线内停放.
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
3.2.3仓储环境
DB11/T 1322.672019 3.2.3.1室内库房 3.2.3.1.1照明灯具应完好.
3.2.3.1.2电器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3.2.3.1.3物品应分类、分垛存放:物品摆放稳妥,便于移动.
3.2.3.1.4库房内堆放物品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3.1.5库房内应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应设置相关禁止标志.
3.2.3.2农机具库棚 3.2.3.2.1通道应保持畅通,通道上应无障碍物.
3.2.3.2.2农机具摆放应整齐有序.
3.2.3.2.3农机具库棚内不应堆放其它杂物.
3.3生产设备设施 3.3.1一般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设备设施的适当位置或附近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3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3.1.4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为基准,高度在2m以下的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器、带 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1.5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 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3.1.6需要经常打开、移动的防护罩,宜设置有效保护人身安全的联锁防护装置.
3.3.1.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物保护机械、农用挂车、微型耕耘机等设备的产品标牌应清晰可见, 无涂改现象.
3.3.1.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物保护机械、微型耕耘机等各部位应无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
3.3.1.9带行走轮的设备,停放时应有止动装置.
3.3.2拖拉机 3.3.2.1应申请登记并悬挂号牌.
3.3.2.2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3.3.2.3外观应整洁,各零件、仪表、铅封及附件齐备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
各部件不应有妨碍 操作、影响安全的改装.
3.3.2.4不应加装乘员座椅.
3.3.2.5传动皮带、风扇、启动爪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
3.3.2.6拖拉机的前照灯、制动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应有效.
3.3.2.7配备的安全架(或安全驾驶室)和安全带应完整有效:动力输出轴不工作时,应安装安全防 护套,动力输出轴在使用时应有防护罩.
3.3.2.8后视镜应完好无损,带驾驶室的应左、右各有一面,不带驾驶室的至少有一面.
3.3.2.9应有完好的后反射器或反光标识.
3.3.2.10发动机应有良好的启动性能,运转应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3.3.2.11发动机停机装置应灵活有效.
3.3.3联合收割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