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属服务 英国标准 BSEN 1992-1-1:2004 欧洲规范2:混凝土结构设计一 第1-1部分:一般规程与建筑设计规程 欧洲标准EN1992-1-1:2004与英国标准具有同等地位 ICS 91.010.30; 91.080.40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属服务 BS EN 1992-1-1:2004 英国版前言 本英国标准为EN1992-1-1:2004的官方英文版本,代替将被撤销的DD ENV 1992-1-1:1992 DD ENV 1992-1-3:1996 DD ENV 1992-1-4:1996 DD ENV 1992-1-5:1996 DD ENV 1992-1-6:1996. 欧洲规范的结构按照主要材料可分为几个部分:水泥、钢材、钢筋混 凝土、本材、砖石和铝材.
本规范为特殊设计所需的相关部分设定了 共同的撤销日期(DOW).与此有冲突的国家标准将在共存期结束后撤销, 即在本欧洲规范的全部内容公布之后撤销.
在欧洲规范出版之后,允许有2年的国家修正期,在此期间发布国家 版附录,接着是最多为期3年的共存期.
在共存期内,鼓励各成员国调整 其国家标准中的规定,以便最迟在2010年3月前撤销与欧洲标准不一致的 的国家规则.
在与成员国协商后,委员会可以终止全部欧洲规范的共存期.
在共存期结束后,国家标准将被撤销.
在英国,相应的国家标准为: BS8110-1:1997,结构用混凝土:第1部分:建筑设计和实施规范: -BS8110-2:1985,结构用混凝土:第2部分:特殊环境实施规范: BS8110-3:1985,结构用混凝土:第3部分:单筋梁、双筋梁和矩 形支柱的设计规定: 在这个过渡期内,将择日宣布撤销上述标准.
出版后发布的修订 修订编号 日期 备注
BS EN 1992-1-1:2004 受技术委员会B/525(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结构)委托,英国加入小组 委员会B/525/2(结构用混凝土),以参与规范的编制工作,其有责任: 一帮助咨询者理解该标准: 一向负责国际/欧洲委员会提交任何对解释的疑间或修改建议,并向 英国相关部门报告: 一对其在国际和欧洲的有关进展进行监控并在英国进行发布.
可向秘书处索取参与该小组委员会的机构名单.
对于本欧洲规范中允许各国自行进行选择的部分规范性内容,将在规 范的文本中给出范围和可能的选择,并说明其具备作为国家确定参数 (NDP)的资格.
若在欧洲规范中有多种NDP,则NDP可以是一个具体 的系数值、一个特定的级别或类别、一种特殊的方法或特殊应用的规则.
为了使EN1992-1-1在英国得到应用,NDP将刊登在英国版附录里, 并在咨询公众之后的适当时候将其归入此英国标准中.
交互参照 本文件中提及的执行国际或欧洲的英国标准,可在《BSI目录》 下题为“国际标准对应索引"的这一节找到,或通过使用“英国标准在线"网 站或BSI电子目录的"搜索"工具找到.
本并非旨在囊括合同的必需条款.
使用者须负责将其正确 运用.
符合英国标准并不表示其可免除法律义务.
版面综述 本文件包括封面、封面内页(第i和i页)、标题页(第2页到第225 页)和封底.
本文件中的BSI声明表示文件的最后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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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属服务 欧洲标准 EN 1992-1-1 2004年12月 ICS 91.010.30; 91.080.40 取代 ENV 1992-1-1:1991 ENV 1992-1-3:1994 ENV 1992-1-4:1994 ENV 1992-1-5:1994 ENV 1992-1-6:1994 ENV 1992-3:1998 英文版 欧洲规范2:混凝土结构设计:第1-1部分: 一般规程与建筑设计规程 Eurocode 2: Caleul des structures en beton - Partie 1-1 : Regles generales et regles pour les batiments Eurocode 2: Bemessung und konstruktion von Stahlbetonund Spannbetontragwerken - Teil 1-1: Allgemeine Bemessungsregeln und Regeln fur den Hochbau 该欧洲标准于2004年4月16日经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CEN成员均须遵守CEN/CENELEC内部条例,其条款规定了此欧洲标准在不做任何变更的前提 下即具备各国国家标准地位的条件,若要索取有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目录和参考书目,可向管理中心 或任何CEN成员国提出申请.
本欧洲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英文版、法文版和德文版).
任何由CEN成员国负责翻译成本国 语言的其他语言版本欧洲标准在通知CEN管理中心之后具有与正式版本相同的地位.
CEN成员为各国国家标准机构,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 兰、法国、德国、希腊、甸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 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