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承包人就价款问题的几个困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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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出新大道致远 解读承包人价款问题的几个困惑 一《民法典》接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进行解读一 上海大学兼职教授 張正勤律师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 中国资深造价工程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024年08月03日 中国西安
守正出新大道致远 不同报告性质对结算的影响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 误差风险分担对结算的影响 目 [误差范围、单方委托、随意解除] 录 三 各种签证认定对结算的影响 [工程签证、索赔签证、其他签证] 四 工期延长责任对结算的影响 [工期顺延、成本造价、结算余款]
守正出新大道致远 不同报告性质对结算的影响[事实行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 1典型问题 (1)发包人委托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属于何种性质?

(2)审价报告已出且存在三方盖章的审定单能否申请造价鉴定?

(3)结算协议与审价报告的价款不一致,应以哪种为准?

(4)审计与结算的工程价款不一致,应以哪种为准?

守正出新大道致远 2逻辑分析 工程价款属市场价 发包人(A) 总价合同 (abc) (d)工程变更 计价方式(a十b) 单价合同 (ab) (d)工程变更 (c) 过程签证(d) 施工总承包人(B) 施工承包人(C) 审价 ≠结算 没有结算过 结算 事前约定 有结算协议 无效 事后确认 被撤销 司法鉴定
守正出新大道致远 3主要条款 《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 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 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与审价不一致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 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 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 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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