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财[2016]211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 知》(国办发【2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铁路实际提出 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范围 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铁路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 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大修项目.
二、2016年6月23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铁路建设项目 保证金的使用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不再收取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银行保函 额度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有 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一致.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收取.
1.(A一D)/A≤9%,提供合同价8%的银行保函.
2.9%12%,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
其中,A为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D为扣 除安全生产费后中标合同价.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 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缴存比例或金额;对发生工资拖 欠的施工单位,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或金额.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
1.施工企业已经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再同时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价款结算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在项 目通过初步验收后,要求施工企业在一个月内按照全部工程结算 价款的5%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期限为建设项目 通过初步验收后2年.
施工企业未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及时恢复线路正常运行,建设项 目峻工后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需要返工修复的,建设单位应在3 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施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到 现场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施工企业未在7日内到达现场修复 一2一
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并及时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 和施工企业,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五)修改招标文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招标的项目,招 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上述规定修改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相 关内容;正在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按上述规定发布补遗.
三、清理2016年6月23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铁路建设 项目保证金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单位应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 领域保证金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 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开展清查.
各单位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保证金清 查工作,一是清理规定保留的4种保证金情况;二是清理其他取 消的各类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建立保证金清理台账和销号制 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三)确保按时返还.
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 还,确保在2016年底前全部退还到位.
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 未返还及超额收取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
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到期后按时返还.
(四)落实工作责任.
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 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按时情况.
各单位应于2016年9月~2017年1月 每月10日前,向总公司财务部、建设部报送《清理规范工程建 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
2017年1月 一3一
20日前上报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铁路公司情况由铁路局(投资 公司)汇总上报.
总公司前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统计表(一) 3.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统计表(二) 路 国 中国铁路总公 2016年9月9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1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城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 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 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 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 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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