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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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邮殖 APP下载 Englsh无建刻高 智额可答 用P中0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uAo8nBuefmm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波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文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12-01060 分 类 政府文件安全生产验管命令(令) 发布机购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4-10 00:00:00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攻府令第82号) 文 号 省政府令第82号 主题罚 应当高层建筑消防消防安全规定 内容概述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 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合 第82号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拖行.

长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 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改区城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 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 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圈行消防安 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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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亮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城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庭,公安派出所按租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 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或者公安派出所、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 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 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 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 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 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 全防范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 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稳患,报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 积亮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 质量和游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责任,有针对性地开震消防安全检查:按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置建 筑外保湿,外壤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在房屋权初始登记中审直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 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 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惠 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 其符合消防安全要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 未取得溯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 营业执用.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 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责或著要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 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 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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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止 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 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囊托物业级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 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 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 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 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统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统一管理机构查 验滑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围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返查、检 查,及时消除火灾趋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撤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滑防设施全面 检测: (四)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予以劝组,制止,对发现的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 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 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 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按报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症当履行或者约定展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业主、使用 人应当明确其部分或著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微好 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潮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 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 施、器材的摊护保养等情况.

对末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 全管理职责的说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迫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朋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 收费标准按用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通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 第3页共8页 2020/10/10 17:35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骼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折、改、麦燃气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 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悬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故超过500克的汽油、酒 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速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 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显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 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环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 一管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症当履行或者约定展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亮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雄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 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 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 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雄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 业主按期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部分建筑面积所占 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确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密当组职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旋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 保湿系统改道)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 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 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壤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游难层(间): (四)外保湿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壤装饰层除 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整材料: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 筑,应当按厢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真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润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要全管 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御 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高层建 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钢炉房,围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验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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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润防安全 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密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 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 告知统一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族工单位书面约定 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 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星标志,并加温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

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 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

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 层建筑消防教援场地上空没置妨得益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 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真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期规定设置消防安 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 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违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款走道、疏款楼 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 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 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我呼 吸器、逃生梯和速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故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缩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白教呼吸器 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环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因建筑改 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溯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 全 第三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 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 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返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 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 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白 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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