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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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http: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简繁|EN|注册|登录 .gov.cn P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首页>国务限公孩>2014年第35号 【字体:大中小】 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晚行.

部长姜伟额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 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资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全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 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聊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中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各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 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子以公告:对不合格的.

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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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http: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全业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子 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 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 补办.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中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例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性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验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日 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全业所承担的工程项日,考核项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 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日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日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 故隐惠,隐惠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日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想,应当文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各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 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 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地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 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 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聊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2页共4页 2020/10/3 14: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 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中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购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 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中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途改、例实、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瑞调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令限期改正,井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领,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术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性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非的,依法追究利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描职 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日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圈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资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骑查 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髓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傲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子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资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住房 城乡建设部网站) 扫扫在手机打开当前 企回 第3页共4页 2020/10/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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