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gov.cn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收源 素引号: 0001445/2903-00198 主题分类: 吉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鉴管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11月24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宠文字号: 国第350号 发布日期:2006年1月38日 城多建设 建设工程 安全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6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子公布,白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调家宝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 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整持安全第一、预助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傲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被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部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的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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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费、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 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勤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 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别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推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各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 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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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白升式 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脾于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 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 当自检,出具白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于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 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 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 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费.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 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国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键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省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 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惠,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 条件的改善,不得擦作性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资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惠,应 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白的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文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放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部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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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袋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棋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 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于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润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 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 测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 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腊食、饮水、休息场所等 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峻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合.
笔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 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吨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赖尘、废气、废水、回体废物,晚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 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国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誉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粒,设置消 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 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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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必要的应急指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 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各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筑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 检查、谁修和保券,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 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 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 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 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询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 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坡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 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白的职责范国内,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 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额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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