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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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 //hazjj. 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个性化定制设为首页|加入欣藏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办事服务 在线互动 领导之窗 联系我们 三雷B11 搜索 栏目名称 >雅安市往建局>公示,公告,通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准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28字体:【大中小】 【关闭图口】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住建发(2020)120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局属各有关部门、 单位,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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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行业 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筒称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 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安全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在淮安市行政区城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 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其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采的检 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运用本办法.

外市检验检测机构在准从事检验检测业务活动的,应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参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扣)(准住建办[2017]114号)文件 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2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规定.

第四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资统一管理全市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售,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规定并组织实施.

县区住建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移区域内检验 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造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采、违法行 为查处结乘及时上损市住房和域乡建设局.

第五条检验检测行业协会要分发挥桥梁作用,通过 政策法规宜费、技术研究、人员培训等活动.

加强行业枝术 党力和诚信制度建设,引导检验检测机构理性参与市场竞争, 不搞愚意低价,不弄虚作假,维护正常的检验检测市场税 序井每率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行业协会检验检测 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章检验检测活动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测机 构应多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概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验验检测机 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 第3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应当签订书面合网,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验检 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 家或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 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 果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票 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验检 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 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 各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 巡检及现场检验检测应当严格扶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

取样制样单位应多为检验检测试样制作清断的、不易脱 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须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提供质量安 全检验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 性及代表性负责.

见证、取样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知 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 4 第4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实施旁站见证,并对检验检测试样的取样、 制样、标积、进检以及现场检验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 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试科真实性存疑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验检测试样.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验检测工程项目相 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供应单位有章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推养或者监制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损告经检验检测人员、审核人员、 投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认定和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验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见证人员及其单位的等相关信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检测 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得基改或者伪造检验检测授 告.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造反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法律规定和工程 建没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 不合格的,应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都门.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图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二)转让或分包检验检测业务: 第5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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