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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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 要闻资讯 权威发布 代表园地 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9-01-25 17:40:00 来源: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 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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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 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 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 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述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 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潮泊或者区城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 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条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 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 第2页共8页 2020/10/1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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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

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

对建立中水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 度运用.

出现严重早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 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

对已有的深井,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 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采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 省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下水.

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面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十五条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 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 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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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 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 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十九条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 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 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早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 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 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 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 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 (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 (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润游场地和养殖基地.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 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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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 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 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 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

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 定水产养殖规模.

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申通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申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 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場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 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 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 损失.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5页共8页 2020/10/10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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