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23-2000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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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23-2000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2000 目 次 前言. 187 1范围 188 2引用标准 188 3总则.. 188 4工程截流验收 189 5工程蓄水验收 190 6机组启动验收 192 7单项工程峻工验收 194 8工程峻工验收 195 附录A(标准的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196 附录B(标准的附录)单项工程峻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19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枢纽工程专项峻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197 附录D(标准的附录)库区移民专项峻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198 附录E(标准的附录)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99 附录F(提示的附录)水电站工程文件整编及归档要求. 199 条文说.... 204 186
DL/T5123-2000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 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 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J275一88《水电站基本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

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 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 峻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

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 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峻工验收前均 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 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 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 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峻工验收机构,改为颁 发工程峻工验收证书.

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酝酿.

1997年2月原电力部召开修订验收规程研讨会, 提出很多修订意见,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完成初稿;1998年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分发建 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征求意见;1999年底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 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0年4月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 改完成了报批稿.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本善、吴远海、付元初、许松林、李卫东.

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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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 围 1.0.1本标准适用于列人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 称水电工程).

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 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峻工验收和工 程峻工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T10609.3一1989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11821一19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1822一19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15-199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L507一199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27 国档发[1992]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8 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5-6 档发字[1997] 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峻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 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1982-2-8 能源办[1991] 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中华人民 共和国能源部1991-3-18 电综[1998] 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 3总 则 3.1验收目的 3.1.1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 188
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3.1.2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 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3.2验收依据 3.2.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

3.2.2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3.2.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峻工验收, 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3.3验收组织 3.3.1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 会.

3.3.2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 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3.3.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

3.3.4工程峻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 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峻工验收.

枢纽工程专项峻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 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峻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 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 项验收,以及峻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3.3.5单项工程峻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峻工验收委员会.

必要时可会同 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峻工验收委员会.

3.3.6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3.4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 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人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 委备案.

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 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

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4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 下游宣泄.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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