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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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结合中 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 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实 施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论证、 设计等前期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准文件规 定的工程范围、规模、标准,以及建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要 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未全面落实项目初步设计及 投资概算评审意见的机关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实施.

严格限制机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扩大 工程范围、增加建筑规模、提高投资标准等.

确因地质条件、施 工工艺、建筑市场、使用需求等客观因素变化,必须进行相应工 程变更才能保证项目功能、系统等满足设计要求的,应遵循先审 核、后实施,量清价定、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 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机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 1
中,因各种因素引起的需要对原合同工作内容或合同价格进行调 整的行为.

工程变更的主要形式有: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五)工期的延误与提前;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功能等 进行局部调整,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工程量、 工程投资额变动幅度较小的工程变更.

一般工程变更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一)变更之后的单项工程投资仍在国管局批准的分解投资 概算控制目标内; (二)变更价款在3万元以内; (三)累计变更价款不超过总包合同总价的2%、分包合同 总价的5%.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功能或整 体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且工程量、工程投 2
资额变动幅度较大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国管局负责机关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核、一般 工程变更备案和监督工作.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审核变更的必要性、 方案的可行性;根据投资概算分解控制目标,提出变更价款控制 要求;对工程变更计量、计价进行审核;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管 理和报审工作.

涉及项目使用功能调整的工程变更,应当事先征 得项目使用单位的意见.

经国管局批准,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 单位履行项目管理单位职责.

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一 2000)进行变更审核.

审核变更的技术方案、施工图变更文件、 施工工艺;对工程变更计量、计价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发布工程变更指令.

造价咨询单位负责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招标文件、 合同约定和项目投资控制要求,对工程变更计量、计价进行审核 定案.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提出、实施、价款结算应按照以下规定 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变更申请人(包括承包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项 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3
1.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1,以下 简称申请单); 2.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量价审查表(附件2, 以下简称审查表); 3.其他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工程量、单价及计 价依据、施工要求、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等材料.

(二)国管局、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 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原因、变更前 后的工程量计量和计价进行审核.

(三)一般工程变更按照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实施,重大 工程变更按照国管局审核意见实施,由项目监理单位统一签发中 央国家机关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单),承包 人组织实施.

(四)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工 程变更实施结束后,及时进行变更价款结算审查,填写中央国家 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结算审查备案表(附件4,以下简称结算 审查表),并报国管局备案.

工程变更的工作流程详见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图(附件5).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调整: 4
(一)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明确单价,仅属于工程量增 加或减少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调量不调价; (二)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未明确单价,但有定价规定或 有参照的类似工程单价的,从其规定; (三)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未明确单价,又无明确定价规 定的,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造价信息,按照项目 投资控制的要求和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相应的价格.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接到一般工程变更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单后,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由项目监 理单位发出是否进行工程变更的指令.

国管局接到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单后,应 当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是否进行变更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工程变更管理 制度,严格工程变更审核,接受国管局的监督.

国管局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程造价跟踪咨询的项目,项 目管理单位应当在将通知单报国管局备案前,送造价咨询单位审 核.

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已实施完成的工程变更资料及时整理 汇总,并与工程月(季)报同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参与机关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监理单 位、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承包人(含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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