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拉萨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前期咨询评估收费 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拉萨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规范前期工 作咨询评估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拉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改 委)委托市评审中心组织开展的以下事项咨询评估服务收费,包 括: 1.专项规划(含专项课题研究、规划调整);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实施方案: 4.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5.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前期工作咨询评估服务, 由市评审中心按照相关管理办法选择确定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 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咨询评估服务的机构,必须在全国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取得相应专业资信等 级,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 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 质量、时限等要求.
第七条评估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作的,不能再参与同一项目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成果的咨询评估 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评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 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参考本意见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评估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 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概)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咨询评估费 用(参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咨询评估费用(参 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附件三规定的工 日费用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 额,不得超过按估(概)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概)算投资分档计费的,以委 托咨询评估时正式申报的项目估(概)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 评估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概)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 时,咨询评估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在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初步设计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 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委托工作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 付方式.
第十二条咨询评估服务过程中,评估机构提供自有专利、 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工作应体现优质优价原 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本意见参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 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依据本 意见,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 式.
鉴于拉萨市实际情况,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咨询评估费 计列在项目概算中,由项目审批部门定期与评估机构结算.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咨询评估的,在委托评估时按照本意 见的参考性收费标准,以委托评估的项目总投资额为基数,由双 方协商确定具体咨询评估费额度,由企业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并 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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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 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 算并支付.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评估机构提供开展 评估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评 估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 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 或委托函相关要求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评估机构失误造 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 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由于建设项目咨询报告编制单位或初步设计单 位工作质量原因,需多次召开咨询评估论证会议的,首次评估论 证会的会务费和专家劳务费由受委托的咨询评估单位承担,后续 各次会议组织的相关费用由咨询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自行 承担.
该指导性意见主要针对拉萨市发改委委托市评审中心组织 开展市级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工作制定,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的项目委托市评审中心组织咨询评估工作的,参照此指导性意见 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拉萨市政 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评估收费暂行规定(试行)》(拉发改字 [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