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 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 费总量管理,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第三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 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 合理、高效,以及对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影 响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 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能评效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 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本办法 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依法负责项自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制 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研究统一运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 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强化事中事后 监管.
地方各级节能审查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地 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改扩建项目按 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进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 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 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 节能评估文件.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不 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 消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 涉密项目、公路(道路)等行业项目不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填 写节能备案表,实行告知性备案.
不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行业 2
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评估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 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 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暮具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三)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四)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五)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 量替代目标等的分析评估; (六)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 制.
第八条(评估主体)节能评估文件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写,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写.
接受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应当做到依法、独立、 客观、公正,确保其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真实、准确.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查权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 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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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的企业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二)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 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条(分类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 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联办 理.
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文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册一并上 报项目审批机关,提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 目开工建设前,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提请报建审批.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 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 对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 评估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一并不予受理.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 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审意见.
委托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 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能评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培训、 监督检查,以及技术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 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审查依据)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 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 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准 确; (四)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 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程度; (五)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审查时限)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审查时 限内.
第十五条(审查变更)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等发生重大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