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 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 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 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 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峻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1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 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 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 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 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 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 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 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 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上级节能审查机 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 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 2
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 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 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 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 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 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
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 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 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
打捆项目 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 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 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 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
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 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 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 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 编制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 4
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 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 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永平的全面 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 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 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 查.
第十二条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 关应当予以受理.
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 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 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 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 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