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含验收)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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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评审(含验收服务指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含验收)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验收)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意见 三、中介服务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 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峻工验收和 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 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 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 用.

第八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 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 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 情况进行验收.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 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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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 号)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 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开展,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现 场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验.

(四)《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 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 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 关工作.

四、中介服务范围 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报告报送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 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将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节能 验收自查报告报送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后,应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节能验收,并形 成验收意见.

五、中介服务对象 本指南主要服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

六、中介服务内容 (一)节能评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 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 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二)节能验收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建设 单位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主要包括:项目工艺技术、主要耗能设备 及装置与节能评审阶段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等:项目工艺、建筑、暖通、电气、 2
给排水等方面的强制性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的强制性要求所落实情况.

七、中介服务方法 (一)节能评审 中介服务机构可采用会议评审、函审或在线评审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节能评 (二)节能验收 中介服务机构需对项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文件检查和现场核实.

八、中介服务结论 (一)节能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报告结论应至少包括:项目概况,节能报告依 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 符合要求,节能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核定项目的主要耗 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用能规模和能效水平,分析论证节能报 告中关于项目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节能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节能验收 节能验收过程中发下以下问题的,节能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1)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 (2)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3)与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项目采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 备,验收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本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处理.

九、法律效力 (一)节能评审 项目节能评审报告是节能审查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审机 构应将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节能审 3
查部门.

(二)节能验收 项目节能验收意见是项目是否落实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节能验收机构应 将项目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节能验收自查报告及支撑性材料(如设备检测报告、 设备铭牌照片等)等一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节能审查部门.

十、中介服务机构 承担节能报告评审(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过节能审查部门委 托过的节能评审业务;或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甲级工 程咨询资格或甲级资信评价等级,且有节能报告编制、能源审计等节能咨询工作 业绩的单位.

承担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十一、中介服务委托书 《XXX关于委托开展XXXX项目节能评审的函》、《XXX关于委托开展XXX项 目节能验收的函》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中介服务委托函,委托函中应当根据 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审(验收)重点,明确评审(验收)时限和评审(验收) 费用.

十二、中介服务材料 (一)中介服务材料形式标准 提供材料以纸质材料为主,必要时提供电子版文件.

(二)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1、节能评审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价/ 分数 纸质/电 材料来源/ 要求 复印件 子报件 出具部门 1 关于报送《XX 原件 按委托 纸质电 中介服务机 项目节能评审 要求 子版 构 报告》的函 2 XX项目节能评 原件 按合委 纸质电 中介服务机 文件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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