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 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129号2014年9月2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 企业: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 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 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 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2.《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21日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 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 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峻工验收并投 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 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 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 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 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 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 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 系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 作.
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 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 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 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机 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 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 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 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 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3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 应在项目峻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将自我总结 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通过项目行 业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项 目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同时抄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 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附件 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 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 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 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项 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可参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进行编 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同时提供 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以下文件及相关资料清单: (一)项目审批文件.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特殊情况下的开工报告、规划选址和土地 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 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相关的 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
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 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 料、监理报告、峻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
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峻工财务决算报告及 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稽察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第十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 相应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 -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