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20年10月29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11-2020 前言 2015年1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锅 规》)的立项任务书.
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 工作组,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制订《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制订 原则、重点内容及结构框架,并且制订起草工作时间表.
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 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多次召开研讨会,形成《锅规》草案.
2016年5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形成《锅规》征求意见稿.
2016 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4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 公民的意见.
2017年8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相关意见进行讨论,形成送 审稿.
2017年12月,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 审议.
2018年3月召开起草工作组工作会议,根据审议意见形成报批稿.
2019年5月,《锅规》报批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WTO/TBT进行通报.
2020年10月29日,《锅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一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管理规则》(TSG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 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 则》(TSG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等九个锅炉相关安全技术 规范进行整合,形成锅炉的综合技术规范.
《锅规》基本保留了原来技术规范中行之 有效的主体内容;纳人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和技术 要求;结合近年来锅炉技术的发展,优化了电站锅炉的相关要求,补充了铸铝锅 炉、生物质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增加 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11-2020 目录 总则 (1) 2材料 (3) 设计 (5) 4制造.. (14) 安全附件和仪表 (27) 6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7安装、改造、修理 (42) 8使用管理 (45) 9检验 (50) 10专项要求 (56) 11附则 (68) 附件A锅炉用材料的选用 (69) 附件B锅炉产品合格证 (74) 附表b锅炉产品数据表 (75) 附件C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76) 附件D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式试验型号覆盖原则 (78) 附件E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项目 (80) 附件F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 (84) 附件G锅炉监督检验证书、 (90) 附件H锅炉外部检验项目 (92) 附件J锅炉内部检验项目 (9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0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1-1: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1.2.1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是由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 管道,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等 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注1-2)以及第一 个阀门以内(不含阀门,下同)的支路管道;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设置分汽(水、油)缸(以下统称分汽缸,注1-3)的,包 括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 不设置分汽缸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主给水管道指给水泵出口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主蒸汽管道指末级 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 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止回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 指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
注1-3:分汽缸应当按照锅炉集箱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
注1-4:锅炉管辖范围之外的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 一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测量、水(液)位测量、温度测量等装置(仪表),安 全保护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
TSG 11-20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包括燃料制备、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等.
1.3不适用范围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直流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照汽 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下同)小于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 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4锅炉设备级别 锅炉设备级别按照参数分为A级、B级、C级、D级.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5)≥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3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 体锅炉,Q>4.2MW.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0.4MPa<p<3.8MPa,且t<120℃;p≤0.4MPa,且95℃<t< 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 (2)热水锅炉,p≤0.4MPa,且t≤95℃. 注1-5: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 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