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TDFTZH 004-2024 海南省碳足迹工程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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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碳足迹工程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碳足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 障,建立科学、完善的碳足迹管理体系.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 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十 五个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碳足迹工程师认定是在“满足市场需求、自愿申请参加 的前提下进行的.

碳足迹工程师只作为行业、市场自主认定,不纳入 其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足迹工程师,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 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获得碳 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碳足迹核算、碳足迹体系建设、碳 足迹管理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并推动区域间和国际互 认.

第五条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管理和实施碳足迹工程师认 定工作.

第六条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海南省碳达峰碳 中和研究会将从用人单位和其他业务部门以及市场渠道获取相关年
检所需信息,对证书持有者进行年度检查.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 季度.

第二章申请与考试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碳足迹工程师资格: (一)熟悉碳足迹核算、碳足迹体系建设、碳足迹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经过碳足迹系统化培训,或已具备从事碳足迹工程师所需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 职称; (五)从事碳足迹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碳足迹 工程师证书.

第九条申请碳足迹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碳足迹工程师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核对信息后交还申请人)及其两份复印 件; (四)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的证明.

第十条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内 容审核后,通知申请人参加碳足迹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认定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碳足迹评价报告、碳排放、碳资 产、碳核查、碳足迹体系、碳足迹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碳足迹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第十二条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负责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考 试大纲、考试命题和考务组织等工作.

第十三条碳足迹工程师在聘用期间,非因下列情形,不得被解聘: (一)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 (二)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碳足迹工程师提出辞职的; (五)被吊销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建议应当优先从获 得碳足迹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每门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成 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

对考试合格者,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颁发碳足迹工程师资 格证书.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设置三个级别: (一)初级碳足迹工程师; (二)中级碳足迹工程师; (三)高级碳足迹工程师.

第十六条中、高级别资格的申请是在获得初级资格的前提下以 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获得初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是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入 门资格:中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是在获得初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并连 续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高级碳足迹工程师 资格是取得中级碳足迹工程师后并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满两 年方可申请,且申请高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须提交专业论文一篇.

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查认定, 并决定是否授予较高级别的资格.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碳足迹工程师负责聘用单位的碳足迹管理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碳足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 标准; (二)参与编制所在单位碳足迹报告、技术进步计划; (三)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碳足迹管理制度、奖罚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所在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及碳足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减 碳论证工作及相关设备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组织碳足迹状况分析及二氧化碳平衡测试,指导合理排 碳工作,负责对相关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状况及碳计量器具的配 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其它用能巡查工作参与想相关设备的 安装、测试及验收工作; (六)参与降碳、碳捕集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及职工 培训工作,参与组织开展二氧化碳减排活动; (七)所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排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采纳碳足迹工程师提出的 有关减碳建议;单位职工对碳足迹工程师执行其职务工作所作出的指 令必须服从.

第十九条倡导碳足迹工程师以第三方的形式开展工作,公正地 对其受聘单位碳足迹系列工作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国家有关碳足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 准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碳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三)协助碳排放监测部门完成对所在单位的碳排放监测任务,对 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四)负责有关碳足迹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工作; (五)其他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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