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40.10 CCS P839 团体标准 T/NAHIEM116-2024 医疗机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从业人员职业 技能标准 Occupational Skill Standards for Personnel in Medical GasSupplySystemsinHealthcareInstitutions 2024-7-25发布 2024-7-25实施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发布
目录 目 前言 .3 1.职业概况. 4 1.1职业名称. 4 1.2职业定义. .4 1.3职业等级. 4 1.4职业环境.. .4 1.5 职业能力特征. 4 1.6基本文化程度. 4 1.7培训要求... .4 1.7.1培训期限. 4 1.7.2培训教师. .5 1.7.3培训场地设备 .5 1.8鉴定要求. .5 1.8.1适用对象, ..5 1.8.2申报条件. ..5 1.8.3鉴定方式. 6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 1.8.5鉴定时间.. .6 1.8.6鉴定场所设备 .7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7 2.2基础知识.. 22.1理论知识. 7 2.2.2常用设备知识 8 2.2.3电工、电器等仪器仪表基本知识、 ..9 2.2.4计量知识... 01 2.2.5与医用气体系统连接的相关医疗设备知识 01 2.2.6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知识、 ..10 2.2.7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标准 .10 3.工作要求. 12 3.1初级 12 3.2中级. 14 3.3高级. .18 3.4技师. 22 3.5高级技师. .24 4.考核比重表. 27 4.1理论知识.. .27 4.2技能操作..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用气体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用气体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医院建筑协 会、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复 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科技大学、深圳市 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北京册伯曼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桂勤器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 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哈娜、周恒瑾、李澍、刘勇、胡道涛、吴耿、刘光荣、侯占伟、徐梅、 马中文、李国平、孙源、郭晓光、陈成新、白翔、王鸿莲、李佳、王进军、李维.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刘应书、陈虹、曹德森、杨虎、李坚.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工(师) 1.2职业定义 医疗机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包括气源装备、监测和报警系统,设置有管道、阀门、终端组件和末 端设备等)建设方案规划安装调试、维护维修、操作和管理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 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工作场所.
会有助燃、易爆、情性气体、室息、麻醉等对人体有害气体及噪声(不同气体环境有所不同),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四肢灵活,形体知觉正常:听觉、嗅觉较灵敏:视 力良好、能辨别颜色, 1.6基本文化程度 中等专业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相关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的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00标准课 时:中级不少于250标准课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课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课时:高级技师不少于 100标准课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及以上或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以上:培训高级 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人员的 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培训高级技师人员 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所应为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相关设备及操 作工具、操作空间的场所.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具有相关工种证书. 一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与本职业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 业)毕业证书工作2年.
高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