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 100. 70 CCS Y42 T/WHHLW 武汉互联网产业商会团体标准 T/WHHLW138-2024 化妆品用超氧化物歧化酶 Superoxide dismutase for cosmetics 2024-06-13发布 2024-06-28实施 武汉互联网产业商会 发布
T/WHHLW13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普瑞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武汉互联网产业商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普瑞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标技术研究院、云南中知标准技术研究院、 四川中知汇创标准化技术研究院、山西中知标准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昌军、程龙、王霜、吴雪莲、李超.
T/WHHLW 138-2024 化妆品用超氧化物歧化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用超氧化物歧化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以及 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用超氧化物歧化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 3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钠 GB 1886. 3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二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 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 171 保健食品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的测定 GB/T 13531. 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 255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 GB 292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超氧化物岐化酶活性superoxidedismutaseactivity 指单位时间内S0D酶催化一定量超氧阴离子转化为O的能力.
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磷酸二氢钠应符合GB1886.336的规定.
4.1.2磷酸氢二钠应符合GB1886.329的规定.
4.1.3硫酸铜应符合GB29210的规定.
4.1.4硫酸锌应符合GB25579的规定.
4.2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3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T/WHHLW 138-2024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形态 片状或细度均匀的粉末 色泽 蓝绿色 取5g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 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无腐败、无异味 然光线充足的实验室内,观察被测样 品的色泽状态、嗅其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SOD活性(U/ng) W 8000 水分,% 10 p值 5. 5 ~ 7.0 铅,ng/kg 5 总砷(以A计),mg/kg 1 4.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 从 500 霉菌和酵母菌 100 耐热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不得检出 4.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理化指标检验 5.1.1SOD活性 按GB/T5009.171第一法的规定执行.
5.1.2水分 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5.1.3 pH 按GB/T13531.1的规定执行.
5.1.4铅
T/WHHLW 138-2024 按GB5009.12第一法的规定执行.
5.1.5总砷 按GB5009.11第一篇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
5.2微生物指标检验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菌、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 范(2015年版)》规定的方法测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需经生产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SOD活性、水分、pH值、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菌、净含量.
6.3型式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项目.
6.4抽样和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两份样品,一份检 验,一份留样备检.
6.5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若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其它指标不符合本标 准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 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牢固标明: a)产品名称: b)批号: c)执行标准代号: d生产日期: e)净含量: f)保质期: g)制造商名称: h)贮存条件: i)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