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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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导则 2023-XX-XX发布 2023-XX-XX实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
前言 2019年9月,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印发了《关于请报送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三年行 动计划和规范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要求的函》,进一步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标准和建档成 果要求.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 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 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

2023年1 月1日公布实施的《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提出鼓励对历史建筑 和传统风貌建筑开展数字化档案信息采集,组织建立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管理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共享、开放.

为 切实做好青岛市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建立准确可靠的历史建筑数字化档案及数据库,为历 史建筑保护管理及活化利用提供技术支撑,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参考 国内外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 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技术准备:5.基础信 息采集与处理:6.测绘信息采集与处理:7.测绘图编绘与报告编写:8.历史建筑实时监测预 警:9.数据库建设与更新:10.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11.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12. 成果整理与提交.

本导则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及时至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89号:邮政编码:266032:电 子邮箱:kcychsé126.).

本导则主编单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导则起草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本导则编委会:王保岚、丁树更、张志华、张敬星、丁鹏辉、杨大伟、赵娜.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李志刚、李君、刘宝华、董绍环、赵亚波、赵倩、张若洋、张九 宴、郑琪、王俊峰、赵艳珍、宫丽玮、刘煜龙、韩磊、刘玉、王芳、门茂林、贺笑恰、胡玉 祥、王锐、路媛琦.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韩勇、艾波、盛辉、成师、郭亚成.

I
目次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规定. 3.1时空基准 3.2数字化分级 3.3精度指标 3.4基本流程 3.5工作原则 3.6总体要求 4技术准备. 4.1资料收集与分析 4.2现场踏勘 4.3技术设计, 4.4仪器准备与检查 5 基础信息采集与处理. 10 5.1一般规定.. 10 5.2基础信息采集 10 5.3基础信息处理 11 5.4基础信息表填写 12 6测绘信息采集与处理. 13 6.1一般规定 13 6.2总平面图测绘. 13 6.2.1平面控制 13 6.2.2高程控制 14 6.2.3碎部测量, 6.3单体建筑测绘 15 6.3.1传统测记法 15 6.3.2地面三维激光扫描 15 II
6.3.3倾斜摄影测量 17 6.4历史建筑三维模型构建 7测绘图编绘与报告编写 21 7.1一般规定, 21 7.2测绘图编绘 21 7.3技术总结报告编写 26 8历史建筑实时监测预警. 8.1一般规定 27 8.2设计与实施.. 87 8.3数据处理与分析 31 8.4运行与维护 9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33 9.1一般规定. 33 9.2要素分类与编码 34 9.3数据库结构定义, 36 10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 10.1一般规定 44 10.2平台功能建设, 10.3平台共享应用 46 11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1.1一般规定 47 11.2成果质量检查, 47 11.3成果验收. 48 12成果整理与提交.. 50 12.1一般规定 12.2成果整理 50 12.3成果提交, 50 附录A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

51 附录B历史建筑单体三维模型示例 89 本导则用词说明.. 61 引用标准目录. 62 参考文献.. III
1总则 1.0.1为满足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更新利用总体要求,规范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获取、 实时监测预警、数据库建设与更新、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的技术要求,及时获取准确、 完整、可靠、现势的历史建筑数据成果,实现历史建筑数字化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所指历史建筑数字化,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准备、基础信息采集处理、测 绘信息采集与处理、测绘图编绘与报告编写、历史建筑实时监测预警、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成果整理与提交等.

1.0.3本导则适用于历史建筑基础信息和测绘信息的采集、处理、成图、建(入)库、数字 化管理平台建设、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以及历史建筑实时监测预警.

文物保护单位、不可 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等其他保护性建(构)筑物的数字化工作亦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4历史建筑数字化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其成果应满足本导则规定的精 度及质量要求.

1.0.5历史建筑数字化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0.6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若涉及国家秘密,在成果的生产、移交、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符 合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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