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 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 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 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 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 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 -1-
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 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 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 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 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2-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于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 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 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 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 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 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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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 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 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 荐相结合的方式.
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 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 档备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 -4一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 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 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 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 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 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 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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