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长发改价商(2016)918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的精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关于 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成本监审和召 开专家论证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 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将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 1.40元/立方米.
二、我市调整后的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 执行.
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自发文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三、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 平不因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 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按照每月每户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的 规定执行.
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单位应向用水 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顺利实施.
五、望城区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范围.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