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6〕7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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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 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 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 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 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 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 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 15%.

(三)提前搬迁奖励.

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 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 前搬迁奖励.

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 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 户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五)寻找房源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 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第五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 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被
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对于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区房屋 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 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对于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的,区房 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管 理单位(产权单位)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

直管公房住宅的 产权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住宅的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 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 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 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 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补助办法 第九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 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 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 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 予房屋搬迁补助.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

对 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会同区监察、 民政部门进行个案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分别 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个案核实、复核、 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

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 公开的原则办理补助手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 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 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 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 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 值部分的补偿价格统一按32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 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1)103号)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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