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建发[2015]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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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15]41号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 通知 作者:Admin(发表/更新)日期:2015-5-1814:49:53 CSCR-2015-06004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 自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 建设投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 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审计局 2015年3月10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控 制项目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下列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 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有专项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 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 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审计、水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 人防、消防等职能部门(以下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中与各职能部门相关 内容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 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3)180号)要求建立健全变更管
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完善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

第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采用新材 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工程投资的,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相 关单位一定奖励.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备案后方能进 行施工招投标,凡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施工招投标所导致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审 批.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 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萧性.

二、变更规定 第八条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备案的施工图原则上不 予变更.

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 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
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 项目: (四)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十条工程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 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和预备费之 和)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使累计工程费用超过 上述费用之和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投 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 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修改,因项目建设条件改变、设计自身缺陷、施工实际需要等需变更的,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设计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变更设计单位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 见附件).

一、一般变更 (一)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 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 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较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 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100万元且未超过2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 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重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 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 (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 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凡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涉及到工程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结构质量 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等)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组 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变更方案审查 和实施.

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 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本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 位应将工程变更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步将投资变更报同级投资主 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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