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厅【2014】44号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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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 (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4号) 一、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计价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 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及建设监理的招标控制价编制.

前款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依 据和办法,以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项目 最高投标限价.

三、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已经自治区水 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单位编制.

编制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 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委托.

四、按照本指导意见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者下浮.

五、招标人应当将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与相应建设内容批复概算作对比,原则上不得突 破概算.

六、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编制原则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水利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价格上限水平.

(二)编制依据 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2、《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3、国家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等: 4、经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等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正常合理条件下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三)编制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分类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1、分类分项工程费 分类分项工程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及下列要求计算.

(1)工程量 分类分项工程量应当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一致.

(2)工程单价 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其他直接费、现场 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3)基础价格 ①人工预算单价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概(估)预算编制规定计算.

②材料预算价格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概(估)预算编制规定计算.

性材料价格信息计算.

工程价格信息没有发布的,可以参照市场价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 暂估价格的材料,按照暂估价计算.

③电、风、水预算价格 施工用电、风、水预算价格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概(估)预算编制规定计算.

④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相关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计算.

无计价定额的可以参照其他行业定额 或者市场价计算.

(4)定额依据 编制工程单价时应当采用水利行业现行预算定额.

无计价定额的可以参照其他行业定额 或者市场价计算.

(5)其他直接费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编制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

(6)现场经费、间接费和企业利润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编制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

(7)税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税费率.

(8)工程单价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的风险费用,并在编制说明中予 以说明.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措施项目(参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制.

(1)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中计列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费的通知》(新水办建管(2012)13号)文件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环境保护费、小型临时工程费、施工企业进退场费、大型施工设备安拆费等措施 项目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编制.

编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详细分析各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施工难度、合理的施工方案等情况,确定 其费用.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暂列预留金一项,也可以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 定.

预留金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四)计算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方法 1 分类分项工程费 (分类分项工程量x工程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各项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各项其他项目费) 4 招标控制价 123 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进行计算.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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