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七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设厅文件 新建定字[1998]09号 签发:艾山尼扎木丁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 园林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伊犁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自治区各厅(局)、中央驻疆各部门,新 疆军区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自治区各设计、施工企业.
为合理确定仿古建筑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满足城市建设发展对定额标准的需要,井为编制工程预 决算和招投标标底提供科学依据规范计价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我厅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 (1993)894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在调查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 古建筑及圆林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经自治区计委审定,现子发布在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定额(1998]219号 关于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 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请示的批复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的请示收悉经对初稿进行审查,我委 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仿古费用定额)的整体框架、表现形式及工 程类别划分内容及类级,现场管理费与企业管理费的分离,差别利润率的制定等符合建设部、建设银行建标 (1993)894号文件精神,同意经过部分调整后下发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仿古费用定额》应与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和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配套 使用 3
、《仿古费用定额》应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表现形式、计算口径、增长幅度尽量超于一致.
三、费用标准中冬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因素增加费因定额直接费增值费率按实施情况应于以降低、一般 不应再调高,应调整后再下发执行.
四、夜间1工增加费、二次缴运费取决于发生与否,不发生不计取,可不列人其他直接费项下,以特殊增 加费的形式单独计列,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夜间施工增加费标准,照明费及设施摊销费1.00元降低工效 费1.20元,夜餐补助费8.00元.每人每夜10.20元.
五、现场经费中的临时设施费标准不宜过高,标准应按二类工程标准计列,实行一个标准(不分类别)、且 非等级施工企业不计取临时设施费所需临设由甲方提供.
六、远地施工增加费用标准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远地施工增加费标准执行.
七、定额内人工费单价按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计设标(1997)452号文执行,每周工作日5天,每月折算21. 5天,定额内人工费单价22.12元/工日.
请按批复意见调整修改后子以下发执行.
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仿古园林 费用定额 批复 抄送:建设厅定额站、委有关处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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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一总说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部 (1993)894号文件和国家计委(1986)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本费用定额适用于自治 区境内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局部仿古的建筑物以设计图纸为准, 分别计算工程量,套用本费用定额和相应定额, (二)本费用定额与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鑫预算定额和地区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是编制仿古建 筑工程、园林建筑和绿化工程预算、竣工决算的依据,他是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施工企业报价的依据.
(三)为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原则,本费用定额按工程类别确定费用标准,不同性质、不同等 级的施工企业凡从事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一律按同一标准执行.
(四)本费用定额工程项目划分为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并分别按工程规模划分 三种类整,土石方工程并人相应工程类别下计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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