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造[2012]2号 关于发布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 工程消耗量定额》(1~9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 (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 中央驻疆单位,有关设计、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市政工程计价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国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现行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修 编工作,在调查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201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1~9册)》(以下简称 本定额),经审查,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 程.
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 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据.
三、本定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之日前,凡已 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 项目不做调整.
四、本定额施工之日起,在我区执行的其他市政工程预算 额停止使用.
五、本定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 和解释.
附件:《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 (1~9册)》(报批稿) 主题词:市政工程 消耗量定额 发布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本厅领 有关处室 新疆维五尔自治区住房和城幺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总说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九册,包 括第一册《土石方工程》、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三册《桥涵护岸工程》、第四册《给 水工程》、第五册《排水工程》第六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第七册《拆除工程、 钢筋工程》、第八册《路灯工程》、第九册《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的基础上,依据国家 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LD/T72.1~11-2008、LD/T99.13-2008)、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 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新疆实际编制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定额计价 所需.
四、本定额是新疆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定额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 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新疆市政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 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 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结算的参考;可以作为企业编制定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08) 相配套的消耗量定额.
六、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 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 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八、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 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