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 消耗量定额 (二)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中国建材工出出版社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 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公告 2020年第145号 为满足我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 价,根据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国家有关定额的规 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的推广应用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 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为《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
经审查,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房建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 建工程;《市政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二、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 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施行之日前,凡已发出招 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自施行之日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 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4年)中土建工程 和装饰装修工程《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 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同时停止 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年)相应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 工程造价总站负责.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特此公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8日
总说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十 二册,包括: 第一册土石方工程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给水工程 第六册排水工程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水处理工程 第九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十册路灯工程 第十一册钢筋工程、拆除工程 第十二册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 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概 算定额、估算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是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依据和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是市政工程峻工结算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争议处理 的参考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 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相关定额为依据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 准,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 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 1.本定额以一类人工、二类人工表示.
第一册《土石方工程》人工为一类人工,其余各册 人工为二类人工.
人工工资单价由各地州根据本地区用工情况确定.
2.本定额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