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798-2024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pdf

1798,2024,DB34T,定期检验,曳引,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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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 140. 90 CCS Q 78 DB34 安徽省地方 标 電准 DB34/T1798-2024 代替DB34/T1798-2018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规程 Regulation for traction drive variable-speed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2024-09-14发布 2024-10-1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179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1798-2018《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与DB34/T 1798-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1 2024版1): b)更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24版2): c)更改了相关术语和定义(见3,2024版3): e) 更改了“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有关内容(见4.4.6 2024版4.4.6): g)更改了“附录A检验内容和要求”有关内容(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h)更改了“1.1制造资料”有关内容(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i)更改了“2.1机器空间”有关内容,删除“运载装置,斜行电梯相关字词,顶层工作区域内容” (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j)更改了“2.2井道”有关内容,删除“运载装置、平衡重、斜行电梯、消防员电梯、液压电梯、” 相关字词(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1)更改了“2.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有关内容,更改表1-4中的相关标注序号(见 附录A,2024 版附录A): m)更改了“2.6轿厢与对重、2.7层门和桥门、3试验”有关内容(见附录A,2024版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林静、黄西广、李翔、张鑫、徐金根、洪程、徐亮、柏艳、王峰、苏琦、储 海燕、肖硕、徐航、房天舒、叶沛、李硕、杨军、马广振、杨骋.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34/T1798-2012,2018年第一次修订: 一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DB34/T 1798-2024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含的项目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力驱动,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消 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和斜行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024电梯术语 GB/T758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DB34/1799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7024和IGB/T75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变速电梯variable-speedlift 一种根据轿厢实际载荷,在曳引机输出功率许可范围内,使运行速度随载荷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曳引 驱动电梯.

3.2 额定速度ratedspeed 可变速电梯设计中,电梯以额定载重量上升或者下降时的稳定运行速度.

3.3 负载额定速度ratedspeedwithload 当电梯轿厢载有满载和空载之间的载荷时,可变速电梯控制系统选择的稳定运行速度.

3. 4 最高速度maximum speed 最大的负载额定速度.

3.5 负载率loadratio 实际载重量与额定载重量的比值.

3.6 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standards set byratedspeed withload 可变速电梯出厂随机文件中载荷与负载速度的对应关系.

DB34/T 1798-2024 4一般要求 4.1检验机构的规定 4.1.1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录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仅器设备 应经过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4.1.2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市场总局颁发的相应 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 的人员进行.

4.1.3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参照TSGT7001规定的检验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包含音 像记录)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 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 验工作质量负责.

4.1.4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 容可参照本文件表1的内容编制.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4.2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规定 4.2.1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 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 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不超过2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 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 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4.2.3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覆盖可变速电梯的最高速度的资质,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2.4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表1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4.3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的一般性规定 4.3.1检验机构应按照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4.3.2电梯监督检验项目不分类别,定期检验项目分关键检验项目(有*标志)和一般检验项目.

定期 检验项目在符合TSGT7001的规定的同时应增加本文件附录A中的3.13和3.14项.

4.4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 4.4.1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4.4.2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4.3现场检验时,应有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2名以上持电梯修理资质证书并熟悉设备的专 业人员配合检验.

4.4.4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检查并确保通讯工具安全可靠:并且 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4.5检验现场应放置标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牌:检验过程中,应避免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轿顶、轿厢、底坑等敏感部位,以防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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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798-2024 4.4.6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 检验人员明确确认后由配合检验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进行,并且在完成相 关检验之后立即拆除: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层、轿门电气联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 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

4.4.7现场检验中,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或者电梯无法 正常运行的,应终(中)止检验,检验人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4.5检验记录 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4.6检验报告 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4.7检验意见通知书 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4.8各类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结论的判定条件 4.8.1各单项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

4.8.2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整体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TSGT7001的规定.

4.8.3经检验,凡符合本文件第4.8.2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合格”.

检验机 构应当依据TSGT7001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 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再申请检验.

其中,对于监督检验,对于不能判定合格的电梯应提出检验意见, 直至电梯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对于定期检验,凡不符合本文件第4.8.2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 的电梯,判定为“不合格”,待使用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后开展复检,复检仍按照本文件第4.8.2款规 定的合格判定条件判定.

4.8.4监督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结论:定期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整 改后合格”三种检验结论.

4.9不合格电梯的处理方法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 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检验内容和要求 具体检验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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