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 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 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建筑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水利工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共和 办公 厅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 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 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 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 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 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 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 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 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 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
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 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基价(元) t 2990 2 汽 油 3075 3 筋 t 2560 4 水 泥 t 255 5 炸 药 5150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 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 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
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 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 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 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据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 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 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 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不 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