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80.20 QB CCSX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481-2023 代替QB/T 4481-2013 β-葡聚糖酶制剂 β-glucanase preparations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 448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4481-2013《B-葡聚糖酶制剂》,与QB/T4481-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β-葡聚糖酶活力单位”的术语和定义(见3.2、3.3),更改了“B-葡聚糖酶活力”的定义 (见3.4,2013年版3.2): b)删除了“按产品等级分”(见2013年版的4.2),增加了“按产品应用领域分类”(见4.2): d)更改了出厂检验项目(见7.3.2,2013年版的7.3.2); e)更改了“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见第8章,2013年版的第8章).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SAC/TC64/SC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 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英联酶制剂 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晋、李阳源、陈楠楠、詹志春、钱娟娟、易鸣、王洁、喻晨、邵静、俞锋、 裴静、王禄山、张静、于洪莲.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QB/T4481-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B/T 4481-2023 β-葡聚糖酶制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B-葡聚糖酶制剂的感官、理化和安全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同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产品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经微生物发酵制得的β-葡聚糖酶制剂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NY/T722饲料用酶制剂通则 QB/T1803工业酶制剂通用试验方法 QB/T1804工业酶制剂通用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β-葡聚糖酶β-glucanase 能水解B-葡聚糖的6-1 3或β-(1 3;1.4)葡萄糖苷键,产生低聚糖及葡萄糖的酶.
3.2 β-葡聚糖酶制剂β-glucanase preparation 以提取、纯化的β-葡聚糖酶(3.1)为主要催化活性组分,通过制剂等工艺制得的产品.
注:制剂工艺中可能加入有助于产品贮存、稳定和使用的配料.
3.3 β-葡聚糖酶活力单位β-glucanase activity unit 在50°C、pH为4.8的条件下,1min从质量浓度为4mg/mL的β-葡聚糖溶液中降解释放1μmol还原糖 的酶量.
注:以U表示.
3.4 β-葡聚糖酶活力β-glucanaseactivity β-葡聚糖酶制剂酶活力enzyme activityof β-glucanase preparation 为1g(或1mL)β-葡聚糖酶制剂(3.2)含有的酶活力单位.
注:以U/g或U/mL表示.
4产品分类 4.1按产品形态分为固体剂型和液体剂型.
4.2按产品应用领域分为食品工业用、饲料工业用和其他工业用.
QB/T4481-2023 5要求 5.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固体剂型 液体剂型 色泽 色泽均一 淡黄色至深褐色液体 状态 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块,无霉变,无灌解 液体,可有少量絮状物 气味 有特有发酵气味,无异味 5.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周态剂型 液体剂型 β-葡聚糖酶活力y[U/g(或U/mL)] 20 000 干燥失重/(%) 10.0 如有特殊要求,可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的酶活力规格执行.
5.3安全要求 食品工业用产品应符合GB1886.174规定,饲料工业用产品应符合NY/T722的规定,其他工业用应 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磁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状态下,观察其色泽、状态、唤其 气味.
6.2β-葡聚糖酶活力 按照附录A进行测定.
6.3干燥失重 按照QB/T1803中干燥失重的试验方法执行.
6.4安全要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按照GB1886.174执行,饲料工业用酶制剂按照NY/T722描述的方法执行,其他 工业用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一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7.2取样规则和样本量
QB/T 4481-2023 7.2.1取样应均匀分布在整个灌装过程中,或均匀分布于灌装后的成品中.
7.2.2取样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保证取样具有代表性,保证取样部位和取样瓶的清洁.
对用于微生 物检验的取样,应使用无菌操作.
7.2.3成品抽样的样本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取样的样本量可按照估计的批量参照表3执行,或由生 产企业和(或)相关方确定.
批取样量不应小于300g(或300mL),不足按照比例适当加取.
表3成品抽样的样本量 批量/相或脑 样本量/桶或装 ≤50 2 51~ 500 >500 4 注:批量指提中所包含的单位商品数,单位为桶或箱.
样本量指样本中所包含的样本单位数,单位为或袋.
7.3出厂检验 7.3.1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固体剂型的检验项目为感音要求、 -葡聚糖酶活力、干燥失重:液体剂型的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 β-葡聚糖酶活力 7.4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5判定规则 7.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5.2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不超过2项不合格,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为不合格,不应复验.
7.5.3安全要求有1项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应复验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照QB/T1804规定执行.